广东省医师协会章程

日期: 2023-07-04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GDMDA。

第二条 广东省医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成立的以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围绕“保障医师的资质,提高医师的素质,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三大核心任务;秉承“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的办会理念坚持“自律、精业、创新、奉献”协会文化;团结和组织全省医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健康广东建设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医师协会业务指导,对本省各市医师协会作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青妇群团组织。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

第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予以惩戒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综合素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承担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认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等;承接并落实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开展对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

(四)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五)积极开展医学健康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

(六)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七)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八)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广东医师奖”、“广东基层医师奖”。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医学管理工作者

(九)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搭建医师与政府、社会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注册、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药学界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组织核准;

(三)由协会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社会信用良好;

(三)热心协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处理协会事务,在组织与参加协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审议增补、调整理事、副会长等事项,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六)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议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六)审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审议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做好各项工作,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责;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向上级汇报工作以及对外交往事务;

(四)组织领导协会秘书处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报会长会议讨论,会长批准;

(五)认真执行会长会议、理事会决议;

(六)协助会长策划组织开展协会各项重要活动;

(七)受会长委托,行使协会人事与财务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会长决定;

(八)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工作,列席会长会议;

(二)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会工作人员理论和业务学习;

(四)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呈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核,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做好协会财务管理工作;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呈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会议审议

(六)负责入会、退会的审查审核工作,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批;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对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协会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及会长会议的决议,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协调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本会如因工作需要聘任退(离)休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聘任,并与聘任人员签署聘任协议。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以购买服务或委托服务等的专项经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  会长、副会长单位 5万/年

    (二)理事单位                   3万/年

    (三)其他会员单位               1万/年

)个人会员                 100元/年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会徽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采用广东省医师协会会徽。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并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时,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暂无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八十 本章程经2022年6月6日广东省医师协会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八十一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